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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05-02

索 引 号:

014180006/2017-0003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纳税服务

发布机构:

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5-12

发布日期:

2017-05-02

发文字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时 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问题的公告

为 有效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以下简称“97 号公告”)规定,现就 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 97 号公告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4 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4 )时,仅填写第 10 行第 19 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 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 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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